离婚案件经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不准离婚的,在该判决未生效前,原被告均可提起上诉。(注意:因离婚案件不仅涉及身份关系,还涉及子女抚养和财产及债务问题,二审法院如果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应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债务问题作调解,调解不成的,不能直接改判离婚,而应发回重审。换言之,这种情形下当事人提起上诉的请求是受到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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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的撤诉,如果是原告当事人出于自愿,而非他人强迫的,经法院裁定,可以撤诉,如果法院不愿撤诉的,原告不出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起诉离婚原告未到庭的法律后果是人民法院判定原告撤诉;如果被告未到庭,经传票传唤,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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