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过程中,工期迟延问题频频发生,已成为困扰众多施工企业的大问题,而“大合同”(工程总承包合同)对于处理工期迟延的约定,往往极大的偏向于业主一方,如双方约定:当发生工期迟延,业主有权按每日为单位,直接扣除施工企业较大数额的计量款。此外,施工企业能够延长工期的条件往往非常苛刻,有的承包合同直接约定施工企业在任何条件下都不能延长工期。 鉴于此,本人认为:首先,在合同谈判与签订过程中,应当对工期延误处理条款的约定高度重视,如合同条款过于偏向于业主方,即使业主不同意更改(实践中,即使业主不同意更改,施工企业为了拿到项目也不得不接受),也应当提出异议并记录在会议纪要中,一旦发生争议,仍有机会以“显失公平”为理由而请求法院撤销该“霸王条款”。其次,在施工阶段,对非因施工企业原因造成的工期迟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业主做出说明,经业主书面签收,并保留相关证据(函件、收文登记等),同时应及时形成工期顺延签证,作为将来出现工期延误纠纷时的索赔、反索赔的证据。能够成为索赔、反索赔的证据包括以下形式:(1)会议纪要;(2)来往信函;(3)指令或通知;(4)施工组织设计;(5)施工现场的各种记录;(6)工程照片;(7)气象资料;(8)各种验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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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有以下常见风险: 1、会受到许多法律条款和规范的影响。 2、不平等合同建筑施工企业在合同条款方面始终处于弱势方,因为施工合同文本草稿通常情况下均为发包方提供,如果施工房没有合同草稿进行全方位审核,容易忽略一些盲点,导致合同不完善、权益失衡。 3、合同履行不仅要面临环境风险,还要面临技术风险。
工程质量风险的分类有:技术、环境方面的风险与经济方面的风险以及合同签订和履行方面的风险等三种;例如存在缺陷、显失公平的合同。合同条款不全面、不完善,文字不细致、不严密,致使合同存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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