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王迟到属于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对于该行为,企业有权依据规章制度及劳动纪律的规定对职工作出相应处理;而工伤属另一法律关系,工伤认定是无过错认定,只要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符合法定条件的就应认定工伤,不能将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等作为否定工伤的理由。二者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相提并论。因此,小王虽然迟到,但不影响工伤性质的认定。这样才符合确立工伤保险的目的,也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根据《》第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只要是在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引起的事故或者伤害都是工伤的范畴内,至于时间并未明确规定。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在法律条文规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从立法目的出发,作出有利于职工的解释。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应将上下班途中理解为以上下班为目的的途中,小王因有事迟到,但其受伤仍在上班的途中,因此,其仍应该属于《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上班途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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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取决于:司机是否受到治安管理处罚;驾驶员是否因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罪;司机发生交通事故是否自杀,故意造成交通事故;如无上述情形,可认定为工伤。
单位司机发生交通事故的,如果是因为工作原因出去办事后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话,那么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因为属于在工作状态。但如果是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话,那么可能认定不了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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