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5年2月4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冻结存款(账户)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一年,查扣动产期限最长可以为二年,查冻其他财产(如房地产、股权等)的期限最长可以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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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是一种临时性的执行措施,是指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清点,加贴人民法院的封条,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民事诉讼中,财产保全比较常用的一种。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冻结对方当事人的账户。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冻结被执行人的个人账户。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前保全申请,可以冻结被申请人的账户。
法院查封房子期限为三年,意思是在三年期限内,房主不能对该房子进行转让、拍卖等行为。从被查封之日起3年内房子都处于被有效查封的状态,不允许买卖、赠与等转让,也不能办理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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