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方不及时支付抚养费,如协议离婚,可向法院提起诉讼;如判决或法院调解离婚,可持判决书或调解书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探视子女。很多当事人都知道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规定,对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因此,有部分当事人认为每月抚养费应当是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月收入的20%-30%,月收入万元的,则可以得到2000-3000元的抚养费。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司法实践中,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考因素。并且,抚养费还是双方均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还要结合当地实际生活水平和孩子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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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有权拒绝对方探视,但是要分情况讨论。对于八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对于八周岁以下的子女拒绝探视的,则要看其是否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教唆使其拒绝探视,如果查实是直接抚养方挑拨或教唆的,探视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其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离婚后探视权人可以就对方拒绝自己探视孩子的行为依法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之后可以申请执行,要求对方配合探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不直接抚养方探望子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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