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内在质量所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默示担保义务和明示担保义务两类。所谓默示担保义务,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本法规定的“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是产品质量最重要的默示担保条件之一。所谓明示担保,是指生产者或销售者对产品的性能、质量通过直接表达意思的语言或者行为作出的一种保证或承诺。本法规定的“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即是明示担保义务。 一般产品质量责任,又称瑕疵担保责任,是指违反上述明示或默示的关于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承诺,给消费者造成损失所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由于这种民事责任是基于合同关系发生的,因此这种民事责任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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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责任和产品责任的区别为:两者的性质不同。责任主体不同。两者的责任范围不同。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产品质量责任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接责任的人违反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质量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产品责任是指由于产品有缺陷,造成了消费者损失,依法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的区别主要在于概念范围和责任形式的不同。首先,产品责任的范围要比产品质量责任大得多,产品质量责任只是在质量方面出问题时应当承担的责任,而产品责任更加宽泛,是对产品广义上的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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