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水利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行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发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水利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法律凭证。国家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水利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委托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审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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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的权利人是指房产所有者,通常为买方;义务人是指承担房地产过户登记的一方,通常为房地产公司。不动产登记申请表中的权利人的确定: 1、企业法人,为该企业法人工商登记的法定名称。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为该机关、单位的法定名称或政府确认的名称; 3、非法人组织,为该组织依法登记的名称或政府批准的名称; 4、自然人,为合法身份证明上的姓名。
房地产登记是指权利人向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在法定文件上登记房地产权变更事实的活动。由于不动产登记的内容是关于不动产各种物权变动的登记,房地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依法登记,实行房地产登记生效主义。主要有以下几点:物权变动的效力;权利正确性;善意保护效力;风险预警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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