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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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要求支付,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对裁决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支付加班费的标准是:1.平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休息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3.法定休假节日加班工资应是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单位不支付加班费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拨打劳动保障热线进行投诉举报,还可以到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去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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