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母离婚后,我被判给父亲抚养。母亲再婚,婚后两人得到单位的福利分房(两人一个单位,男方有一女孩),当时房屋租赁证上写的是男方的名字,91年我父亲去世,我搬去与母亲他们同住,93年男方去世,母亲98年买下房子的产权(按工龄优惠,花了2万多元)。现在男方的女儿要来分房产,应该如何分割呢,按使用权的房价还是产权的房价,我是否有继承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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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具体如下。 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女方生活。 二、对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如果一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等情形的可予以优先考虑。 三、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同时法院还会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住房条件等因素来最终判决孩子的抚养权。 所以如果孩子两周岁以下的男方争取孩子抚养权的可能性较小,孩子两周岁以上八周岁以下的应尽可能举证自己抚养更有利于孩子成长,。八周岁以上的如能获得孩子愿意跟随男方生活的意见将对争取孩子的抚养权非常有利。
之前住房,如果是您爹妈婚姻期间取得,就是他俩共有,不管是登记在谁名下,就是他俩一人一半,您母亲过世,在无遗嘱指定前提,按照第一序列继承人死者配偶(您的父亲),死者子女(您和您的兄弟姊妹)死者爹妈,三方平分继承属于您母亲的那一半房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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