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父母以买卖形式将房屋过户,但实际未付款的问题。在当地房地产住宅局办理产权过户的时候,双方应当是依法填写了相关的《不动产买卖合同》,从这个角度来看,双方之间形成的还应当是不动产买卖关系而非赠与关系。父母有权放弃主张当事人支付购房款的权利,但是鉴于当事人未依照在房地产住宅局填写的《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购房款,父母又可以在两年的诉讼时效之内,随时要求当事人支付房款,除非父母在没有收到房款的情形下,签署了放弃主张房款的声明或已经收到房款的收据。如果父母在未主张房款的情形下,声明放弃主张购房款或双方直接补充签订一份赠与合同,双方之间形成的应为不动产的赠与关系。否则父母随时可以在法定的诉讼时效内,主张当事人给付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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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屋未过户,赠与合同只要满足以下条件就是有效的: 1.订立合同时,当事人双方都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意思表示真实,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3.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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