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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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人员应当自行回避: 1、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是指办理公证事项的结果与公证人员自身的利益有一定影响。 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
申请回避,是指应当回避的人员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却没有自行回避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 求他们回避。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4条规定,民事诉讼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如下: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刑事诉讼审判人员回避的情形如下: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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