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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期的待遇待遇

2023-02-20 21:3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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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2-20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用人单位按所在省市人事部门和卫生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以及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赔偿按个人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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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医疗待遇的规定:辅助器具费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以国内市场普及型产品为限;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由所在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承担交通和食宿费用;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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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工伤医疗期待遇根据本人实际上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进行确定。职工实际上的工作年限为十年以下的,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五年以下的医疗期是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医疗期是六个月。实际上工作的年限为十年以上的,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是五年以下的医疗期是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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