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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是不动产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本依据,根据相关规定,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房产证上登记的产权人的名字,应当与房产登记簿记载的名字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该房屋的所有权归实际权利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具有公示效力,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的内容确实有误,不动产权属证书上记载的权利人将被推定为实际权利人。但权属证书并不是权利本身,不具有“绝对的”证明效力,只要一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不动产权属证明记载的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则应认定该房屋归实际权利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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