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 8.人民法院审理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如涉及非婚生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因此,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应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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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财产和子女归属的处理方式: 1、财产一般按照双方约定处理,约定不成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2、子女归属。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夫妻离婚财产先由夫妻双方协议分割;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判决。如果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归属女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父母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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