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分割房屋遗产的方法在客观上可行,且不损害房屋的效用,不影响生产、生活,可以分割处理。对于不宜分割的房屋,可以采取以下两种方法处理: 1.折价补偿方法。一般是归居住使用者所有,由其按各继承人应继承的房屋遗产份额折价补偿。房屋作价标准可以由继承人自行协商确定,或根据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标准,并参照当地的市场价格合理评定。 2.共有方法。各继承人也可以商定遗产房屋为共同所有,可以是按份共有,也可以是共同所有。在房屋遗产分割中,应尽量采取折价补偿的方法,共有的方法并没有彻底解决纠纷,应视为对第一种方法的补充,如折价一方因经济能力负担不起折价款时,采取共有方法,也可减少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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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继承纠纷比较常见的有两类:第一种是非侵权纠纷,例如继承人因为对遗嘱的效力、房产继承的数量和范围、继承人顺序等问题认识出现差异而存在的矛盾。这种一般可以私底下解决。而第二种是侵权纠纷,大部分因为发生侵害继承权、受遗赠权的行为,可依法进行处理。
房产继承的误区如下: 1、反正有法定继承有没有遗嘱都一样; 2、只要立了遗嘱一切就好了; 3、立遗嘱不是自己的事遗嘱得被儿女们接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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