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一单位工作满十年或以上,用人单位与员工同意续签的,员工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必须用人单位与员工双方自愿(不管固定或不固定期限合同),区别在于“你如果在一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你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你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不是你在一单位工作了十年,你想签订合同就能签订合同(包括无固定期限合同),明白没有?(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是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一年补一个月的工资(年限从服务于此单位签订合同至解除合同),如你所说到今年7月满10年,那么你可以要求补偿10个半月的工资(现是8月底了,不满6个月的补半个月的工资);(3)你怀疑公司此行为是在逼你走?有可能。因如你自动离职剩余的合同期限(2011年几月到期?)内的工资单位就不要发了,如果单位违法解除需要双倍赔偿;(4)但是,如果你现在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可以要求经济补偿,问题是你怎么证明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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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只要在用人单位工作10年以上,就可以与用人单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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