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1)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虽然因伤、病导致身体衰弱、器官功能障碍或肢体残废,但仍能从事一些轻微或力所能及的工作。(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这种人因伤、病已经不能从事任何强度的工作,甚至连日常生活都需要他人照顾。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它涉及医学,伦理学等有关的知识,并依照国家的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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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确定标准如下: 1、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2、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 3、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5、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等等。
劳动者可以去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是够丧失劳动能力,这个鉴定委员会不仅负责工伤等级的鉴定,还负责因病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劳动能力的丧失可分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对劳动能力的鉴定是一项复杂而困难的工作,依照国家有关政策性规定,是在明确的鉴定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分析被鉴定人的病情后做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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