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鉴定丧失劳动能力呢,请看丧失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l)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如:脑外伤(周围神经、脊髓、脑部)、炎症(周围神经的代谢性、中毒性炎症、格林巴利综合症)、脑肿瘤(已明确诊断且造成重要功能障碍者)、血管病(脊髓或脑血管病变,常见脑梗塞或脑出血)、变性病(如运动神经元病等)、脱髓壳病(如多发性硬化、白质脑病等)、中毒性或代谢性疾病(如一氧化碳中毒性脑并有机磷中毒)、寄生虫脑并先天发育异常造成的严重脑、神经功能障碍等。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指各种原因所致肺部疾患。临床表现为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49%,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59%,血氧分压70毫米汞柱,二氧化碳分压40毫米汞柱。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心功能Ⅲ级:指各种心脏疾患所致。临床表现为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但低于日常活动量即导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4.各种难治愈的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如:再生障碍性贫血、粒细胞缺乏症、粒细胞减少症、白细胞减少症、血小板减少症、血友病等。
5.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6.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2.5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9秒);临床表现顽固性腹水,明显脑症。
7.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自我鉴定《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指各种慢性肾脏疾病造成的肾功能损害。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20毫升/分,血尿素氮17.85mmol/
l,血肌酐422μmol/l。出现贫血;代谢性酸中毒;水电解质紊乱。
8.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并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如:甲状腺功能重度损害;甲状旁腺功能重度损害;胰腺全切除;肾上腺皮层功能明显减退;糖尿病(重度)、类风湿性关节炎、硬皮并强直性脊柱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等有上述严重合并症(心、脑、肾、肺、肝合并症参照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标准)。
9.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0.眼科疾患: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1.精神病:
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智商49);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其他脑部疾病所致精神障碍(慢性酒精中毒,药物依赖等)。
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
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现仍服用抗精神病药物者。
难治性的情感障碍,噪狂发作、双相发作、抑郁发作、持续性心境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3年仍不能恢复正常,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2.长期中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Ⅱ级。
心功能Ⅱ级指:静息时无不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中度肝功能损害。
指肝硬化造成的肝功能损害。化验室指标为血浆白蛋白3.0克/分升,血清胆红质10毫克/分升,凝血酶原时间明显延长(较对照组6秒);临床表现无或少量腹水,治疗后消失,肝性脑病症状较轻。
5.慢性肾功能不全先代偿期。
表现为:肌酐清除率50毫升/分,血尿素氮20毫克/分升,血肌酐2毫克/分升;临床表现为乏力,轻度贫血,食欲减退。
6.各种疾病造瘘者。
7.眼科一眼矫正视力≤
0.
05,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30度。
8.双耳听力损失≥91分贝。
9.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5至6级者。
注:凡三项以上符合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者可以视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