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续签或者降低合同待遇你不续签,补偿13个月工资,以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做补偿标准nn《劳动合同法》n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n(一)劳动合同期满的;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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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合同到期不想续签可以提前一个月用户书面形式告知公司,工资按照正常发放。个人单方面不愿意续签的无经济补偿,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
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是员工不愿续约的,一般情况下员工不可以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或者经济补偿金;但是,如果是因为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导致员工不续签劳动合同的,则员工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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