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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屋归属书上写的签订的收据是真的吗

2022-06-29 16:2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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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29 回复

专业分析:

收条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应该配合双方协议来使用,必须在协议和收条上注明该款的性质。关于公积金贷款,主要要咨询贷款银行的意见,也既你承担全部贷款,银行如何办理和是否办理。各个银行的政策有异。最好一次办理为你个人产权,但是难度较大。如果先两人再办理一个人,风险是有的。像这种情况,一是可以赔偿金先付一半,另外一半办好后再付。对于该一半款项,可以要求律师参与见证和执行。比如将另一半赔偿金先交给律师,待你们按协议执行后,由律师负责将该款交给女方。这主要是因为双方都不相信对方,所以需要个中间人出面。作为独立的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令人放心。另一个是在协议里写明如果不配合办理,每逾期一天个给付多少补偿金等等。单靠你们的离婚协议,无另一方配合,是不可能独立完成换证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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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以双方身份信息 2、房屋基本情况 3、离婚后房屋归属一方所有 4、债权债务的约定 5、违约责任 6、男女双方签字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一、如果是一方出资购买,因为双方已经离婚,而且在离婚协议中对于共同财产分割也有明确的约定,那么以个人财产出资购买的房产,应视为个人所有。这是一般情况,现实则更复杂,比如在离婚协议中双方约定所有共同财产全部归一方所有,在双方因房产产生诉争之后双方均认可当初办理离婚手续只是为规避购政策,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也并非双方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虽约定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实在仍为二人共同,则在此情况下,以分得全部财产的一方出资所购房产,应该也仍是二人共有。 二、当然如果是另一方实际出资,或者双方共同出资,虽房产证是办在一方名下,在双方又复婚后,个人的观点是房产应为双方共同所有。 三、考虑到双方办理离婚是为了规避限购政策,因此上述问题应该有一个前提,也即夫妻有一方名下有一套或多套房产。因此,在双方离婚之后,名下没有房产的一方重新购房产,其登记所有权人只能是一人,另一方是不能成为共有人的,也即房产证是办理购房一方的名下。如果双方事后因这套房产产生纠纷而诉诸法庭,显然对于房产的权属问题,房产的登记所有权人是占据有利条件的,如果另一方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为实际出资人或共同出资人,亦或法庭调查核实清楚双方”假离婚“的背景而考虑此实际情况判定房产仍为双方共有,则不是登记所有权人的另一方很可能要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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