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三)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四)参与制定和修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规、规章和政策;(五)组织研究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问题,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六)组织、指导、协调、督促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七)接受对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举报、求助,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八)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表彰、奖励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建议;(九)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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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保护、司法保护、学习保护、社会保护四种。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二)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三)教育与保护相结合。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责任。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职责: 1、保护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人身。 2、管理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财产。 3、未成年人的父母既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同时,也是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代理未成年人进行民事活动是其履行监护职责的一个重要的内容。 4、代理未成年人行使索赔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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