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判的及时性。
2、未成年人诉讼权利的保障。
3、未成年人人格权的保护。
4、司法机关在办理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的特殊规定、强调寓教于审功能的发挥。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0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并可以根据需要设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
第41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审前羁押的未成年人,应当与羁押的成年人分别关押、管理。”
第42条规定:“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
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