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狱法》第40条的规定,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罪犯会见的对象原则上指罪犯的近亲属和监护人。近亲属是指配偶、子女、孙子女、父母、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伯父母、姨父母、自己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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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探视权的规定如下:监狱探视权每月一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按照规定会见亲属和监护人。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与他人沟通,但往返信件应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妨碍罪犯改造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监狱探视权的规定: 1、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可以定期会见亲属、监护人,一般是每月会见一次,每次会见时间在半小时至一小时; 2、罪犯会见的直系亲属人数和监护人人数必须在三人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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