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有会见亲属、监护人的权利。 《监狱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亲属范围为: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祖父母、外祖父母、曾祖父母、曾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及其配偶等,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 会见人需出具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 首次到监狱会见亲属、被监护人的,需带地方公安机关出具的会见人与被会见人关系证明和本人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到监狱狱政部门办理会见证。会见人系港、澳、台籍的,需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方可到监狱办理会见证。会见人系外国籍的,按照《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司法部76号令)执行。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的物品。 罪犯会见时可接受下列物品: (一)内衣、内裤、线衣、棉被和鞋子(皮鞋除外); (二)内容健康的书、报及学习用品; (三)适宜监狱内开展的文化体育活动用品; (四)经监狱医院或卫生所签单同意的外购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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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服刑人员探视规定如下: 1、罪犯会见一般每月1次,每次半小时至一小时; 2、宽管级罪犯以及其他有特殊情况的罪犯,监狱可以照顾增加会见的次数和延长会见的时间; 3、需要会见的罪犯,在每月发信时提出会见的要求,中队干警随信寄发《会见通知书》,会见对象按照规定的日期前来监狱会见。
监狱服刑可以探视。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朋友一般是不能会见犯罪分子的,会见犯罪分子只能是犯罪分子的亲属或者监护人。广义的监狱指关押一切犯人的场所,包括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狭义的监狱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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