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以地域、行业、所有制等为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投标;(二)以获得本地区、本行业奖项作为投标条件;(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或者总分包关系共同投标;(四)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评标委员会成员推荐意向中标人;(五)向他人透露已获得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其他影响招标投标公平竞争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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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的情况有: 1、逾期送达的。 2、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3、未按规定格式填写的。 4、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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