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以主张经济补偿和补缴社保费。 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或称辞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如有争议,劳动者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不收费),依法维权。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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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只要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当为员工缴纳国家规定的各类社保,这是《劳动法》规定的法定责任,不交或者少交,都是违法行为,企业会受到劳动部门的严肃处罚。即使员工主动放弃社保,并且向企业写了自愿放弃了书面承诺书,也是无效的,劳动部门也会要求企业整改,可以追究企业的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只要员工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就应该为其员工参保。用人单位违反这一法定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令限期缴纳。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全部缴清费用,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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