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再审申请撤回后,如果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三、十二、十三项的情形,可以申请再审。2,相关规定:(1)《民事诉讼法解释》规定:第四百零一条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2)《民事诉讼法》规定: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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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其当事人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的。对一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也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但是当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再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但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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