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不服法院判决,向通州检察院提出申诉,经通州检察院民行处审查。张某在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王某搬走被判决驳回后,于二年之内未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即表明张某依法丧失了申请再审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184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因此,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申请再审的,应当在该判决、裁定生效后二年内提出。因此,法院经审查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驳回张某的再审申请,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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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再审被驳回后,其当事人还可以再次申请再审的。对一级法院驳回再审申请后,当事人不服可以向其上级法院申请再审,如经二审法院审查后也认为原判决、裁定正确,但是当事人又提供不出新的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将不再处理当事人的再审申请。但是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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