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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税费是否有效

2022-06-25 19: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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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6-25 回复

专业分析:

“和房主口头协议房屋交易税等过户费用由我买方承担”,这个约定是否成立存在瑕疵,如果能够证明这个口头承诺无效,而你们之间的定金收据上也没有关于税费的承担,可以结合一般情况理解,房子的个人所得税一般由卖方承担的经验,您就没有理由承担。那么,双方不能达成买卖合同的责任就不在买方,也可以说,属于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关系不成立。这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那么,买方就有权利要求卖方返还定金。如果最终责任属于卖方,就是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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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需要分情形。中介并不是房屋的产权人,所以房屋中介如果作为买卖合同的主体签订买卖合同的,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但经过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房屋买卖预约合同依法成立即有效。只要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不存在产权分离出卖、主体有问题、侵犯优先购买权、非法转让的情形,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均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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