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委)直属、省直属单位以及覆盖和服务于两个以上市(地)行政区域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雷达、导航、卫星通信地球站、微波站、短波无线电台(站)、广播发射台、电视发射台(含差转台)等需要在全省统筹布局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受理,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市(地)所属单位以及覆盖和服务于市(地)行政区域内的无线电台(站)的设置和使用,由省无线电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审批,报省无线电管理机构备案。通信范围或者服务区域涉及两个以上的省或者涉及境外的无线电台(站),由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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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微功率短距离无线电发射设备外,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其他无线电发射设备,应当向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申请型号核准。微功率设备受到干扰时不受法律保护,但可以向当地无线电监管部门报告。无线传输设备的生产或进口须经型式认证,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也符合技术指标验证类型批准证书的无线传输设备,和类型批准代码,应当标明设备。
无线电现归属于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管理,国家无线电管理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制定无线电频谱规划,合理开发利用频谱资源;负责无线电频率资源的指配和管理;负责无线电台(站)管理和无线电监测,协调处理电磁干扰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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