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1.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但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一种保险。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可能超过保险价值。正因如此,重复保险容易引发道德风险,法律对重复保险的要求和规定也比较严格。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2.共同保险,共同保险简称“共保”,是指投保人和两个以上的保险人之间,就同一可保利益、同一风险共同缔结保险合同的一种保险。在保险损失发生时,各保险人按各自承保的保险金额比例分摊损失。共同保险是对可保风险的横向转移,但仍是第一次转移,这是它与再保险的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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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在同一投保时期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事故、同一保险利益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在重复保险下,发生损失保险人须进行分摊,分摊方式有以下三种:比例责任制、责任限额制以及顺序负责制。
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在实践中,实际价值应按照保险事故发生地的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市场价格的,可以根据评估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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