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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总则中还有哪些规定?是否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2020-09-13 11:3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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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0-09-13 回复

专业分析:

1、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 2、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 4、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 5、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①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②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③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6、政府采购的信息应当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但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按现行法规指定媒体是“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cn”、“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杂志,指定目的是为了提高透明度,促进公平竞争。 7、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回避。 相关人员,包括招标采购中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等。 8、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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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的原则大致分为三个方面: 1、核心原则,即公平竞争,它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石。 2、通用原则,主要是透明度原则、公平交易原则、物有所值原则、公正原则等。 3、涉外原则,即开放政府采购市场后应当遵循的原则,主要是国民待遇和非歧视性原则。其中,国民待遇原则是指缔约国之间相互保证给以对方的自然人、法人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自然人、法人同等的待遇。通俗地讲,就是外国供应商与本国供应商享受同等待遇,即把外国的商品当作本国商品对待,把外国企业当作本国企业对待。非歧视性原则,也就是无歧视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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