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是相对于公诉而言,是指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要求1、自诉状一份,并按照被告人人数提供副本;2、自诉人身份证复印件;3、自诉人受伤害的相关证据或公安机关的报案材料及法医鉴定;4、对上述第三类案件,应提交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明材料,以及自己人身、财产受侵犯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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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刑事自诉的材料: 1、刑事自诉状; 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证复印件或居委会、派出所出具的经常居住地证明; 3、如原告为企业时,则提交:当年年审过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书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4、原告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应有具体委托授权事项。公民委托的必须由本人签名,委托公民代理的须由法院认可;企业委托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盖章;委托人涉外、港澳台,其委托书应由相关部门予以公证; 5、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原告的联系地址及电话)、证据目录一式三份(列清单,写明原件或复印件)。
1、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单位需要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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