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民事诉讼,一般提交如下材料: 1、当事人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应当提交起诉状、原告主体资格证明、起诉证据等材料。委托代理人代理原告提起民事诉讼的,还应提交委托代理资格证明。 2、当事人应提交由本人签名或盖章的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3、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以及通讯方式(以下简称当事人基本情况);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原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原告为法人或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其他组织应提交证明其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件复印件。法人应提交年检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提交职务证明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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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应当提交下列材料:自然人起诉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起诉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委托起诉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等;具体明确足以区分被告或者被告与他人的姓名、住所等信息;起诉书原件及与被告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数一致的副本;与诉讼有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如贷款合同、借据、收据等。
当事人申诉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再审申请书或者申诉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事实和理由;法律文书经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以新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有误为由申请再审或者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附有证据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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