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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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是不属于金融企业的。因为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金融企业必须为依法设立,且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经批准设立金融控股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合法。只要小额贷款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则小额贷款公司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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