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在《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7]6号)中将“贷款公司”界定为:经银监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但很明显,小额贷款公司并非“贷款公司”。原因是,根据《指导意见》,小额贷款公司是由当地政府批准设立,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法人。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既没有取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金融机构许可证,也没有受到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监管。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并非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还不是非银行业金融机构,而只是从事金融业务(贷款业务)韵特殊的非金融企业。这种身份上的不明确,直接造成了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及抵押办理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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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罪嫌疑人方如何辩护,根据诈骗罪的定义和基本构造可以归纳出诈骗罪可以从以下几个要点进行无罪辩护: 1.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 2.相对人未陷于错误认识,即处分财物与欺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 3.相对人无财产损失; 4.行为人无非法占有目的。 诈骗罪的各个构成要件相互联系,不是孤立的,分析一个构成要件时,往往需要结合其他构成要件进行论证。
构成诈骗罪的嫌疑人要洗白,可以在诉讼中进行无罪辩护,主要可以从行为人未实施欺骗行为;相对人未陷于错误认识,即处分财物与欺骗行为之间无因果关系等要点进行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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