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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解封的民事案件怎么处理

2022-04-06 20: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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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4-06 回复

专业分析:

律师发现侦查、预审、看守所等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所属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诉、控告:(一)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不予以释放、解除或者变更的;(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发现公安机关及其侦查人员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应当立即纠正,并在收到申诉、控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书面回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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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不立案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控告人收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书,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采取以下救济措施。 一、申请复议。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复议申请应当向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书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请书中要讲明应当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要在收到复议申请书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请复核。 控告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一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三、向检察院投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级检察院投诉。 检察院有权利要求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检察院的通知后七日以内,对不予立案的情况、依据和理由作出书面说明,回复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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