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统一规划,整合资源,利用社会福利机构为残疾人提供托养服务,并有计划地设立专门的残疾人托养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利用社区资源建立综合服务平台,为残疾人提供就业、康复、日间照料、文化娱乐、体育健身等服务。民政、社会建设部门和残疾人联合会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为残疾人提供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等居家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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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民政厅、省残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工作的通知》,明确自4月22日起,我省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资格认定申请“跨省通办”。申请人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不受户籍地限制,全省任何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设立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受理窗口均可受理申请。
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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