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办理涉外公证,应由当事人亲自到公证机关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场,可以由代理人持当事人出具的委托书前往申办。但办理委托书、遗嘱、收养子女协议和签名印鉴等公证事项,不能委托他人进行。公证申请时,必须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公证的内容不同,其办理程序和所需提供的材料也不同。办理涉外出生公证书程序:《出生公证书》的内容上证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与地点、父母姓名等,出国出境入员办理出生证明书的公证,须向公证处提供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身份证、本人的出生证原件、如果本人是在解放前出生或解放后出生而无出生证的话,须向公证处提供工作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证明,证明要详细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点、生父母姓名和现在住址。提供了以上证件材料后,申请人须按要求填写由公证机关制发的公证书申请表,回答经办人对有关问题的询问。公证处经审核,确认申请人所提供的种种材料没有疑误,便出具出生公证书。涉外出生公证书用中文写就,附外文翻译件(大多是英文翻译件,有些需翻译成所赴国家的文字)、两件都须有公证处的钢印,中文件上须有公证员的签名并加盖公证处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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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外结婚公证的,申请人要向住所地涉外公证机关提出申请;2、申请人要提供以下证件:身份证件、结婚证、离婚证、一方死亡证书等;3、没登记结婚,按风俗结为夫妻的,其公证属于结婚公证的范围;4、涉外结婚的,要送外交部或有关国家大使馆、领事馆认证。但文书使用国另有规定,或双方协议免除领事认证的除外。
1、外国收养人须由其经常居住地国政府或其他委托收养的收养组织向中国政府委托的收养组织转交收养申请并提交收养人的家庭情况报告和证明。 2、外国收养人确定了收养对象后,应与送养人订立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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