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罪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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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下人员不得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负有破产清算个人责任的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代表人大量债务到期未清偿。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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