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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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病重病的病种范围主要是: 1、尿毒症透析; 2、精神病; 3、恶性肿瘤; 4、再生障碍性贫血; 5、急性、亚急性、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 6、心脏瓣膜置换手术; 7、冠状动脉旁路手术; 8、颅内肿瘤手术等。 二、救助对象 1、重点优抚对象:包括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三等以上伤残军人、红军失散人员、苏区老干部,集中居住在县光荣院、县工疗站的优抚对象; 2、农村五保对象; 3、农村低保对象; 4、城市低保对象; 5、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有其他特殊困难的贫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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