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各项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城乡一体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拟定社会救助政策和标准、建立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平台和社会救助统一受理机制等社会救助综合协调工作,以及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计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前两款所列行政部门统称社会救助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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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病属于大病救助范围:当事人患的恶性肿瘤;当事人患的尿毒症导致的肾衰竭;当事人患的重症肝炎导致的肝硬化或急性肝坏死;当事人脑中风;当事人急性心肌梗塞;当事人患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每年医疗费负担的其它疑难杂症。
恶性肿瘤、尿毒症、急性心肌梗塞、急性脑中风、重症肝炎;急性坏死性胰腺炎、苯丙酮尿症、各种心脏病以及心功能不全三级、高血压III级、心肌病、肝硬化失代偿期、器官移植后排异治疗、糖尿病、重症类风湿性关节炎、脊髓损伤合并截瘫、精神分裂症、系统性红斑狼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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