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国家设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见: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2、《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第十三条发生本办法第十二条所列情形之一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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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来源: (一)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 (三)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四)救助基金孳息; (五)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六)社会捐款; (七)其他资金。垫付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自搜害人接受抢救起的72个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机构,会把钱转入医院账户不会经他人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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