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携带枪支或者手榴弹的; (二)携带爆炸装置的; (三)携带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五百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一千克以上、雷管二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二十米以上的; (四)携带的弹药、爆炸物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生爆炸或者燃烧,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行为人非法携带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爆炸物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虽未达到上述数量标准,但拒不交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携带的数量达到最低数量标准,能够主动、全部交出的,可不以犯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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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构成本罪的,一般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罪客观行为中的携带,是指在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时,将枪支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使其置于行为人现实的支配之下的行为。
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处罚是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法律规定,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既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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