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普通的商品房相比,拆迁安置房交易风险大了许多。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房价上涨容易诱使卖方违约。按照政策的规定,卖房者要在取得房产证之日起五年后才能够将房屋过户给买房者。在这漫长的五年时间里,房价的走势无论是谁都难以预料的。当房价大幅上涨之时,卖房者完全可能违约将房屋再次卖给出价更高的买方。 第二,买方无法取得房屋再度拆迁的补偿利益。在城市扩展的过程中,一些新建成的拆迁安置房再次面临拆迁也并不鲜见。此时,拆迁部门所支付的补偿金往往高于拆迁安置房的交易价格,而买卖双方也因此对拆迁补偿金的分配时常发生争议:卖方认为,房子还没有过户,则拆迁补偿款当然属于卖方;买方认为,房款已经全部结清,自己已经入住,则拆迁补偿款应当属于买方。从法律上来讲,拆迁补偿款应当仍然属于卖方。因此,卖方在已经收取了购房款之后,仍然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偿款。 第三,易受不确定因素影响。交易时间过长,则许多不可预见的因素都将诱发纠纷。如果在完成过户之前,卖房人死亡了,而卖房人的继承人对于该买卖合同产生争议,买房人为了完成过户,就不得不与从未谋面的继承人进行交涉。最终,买房人将不得不选择通过诉讼来解决问题。而至于多长时间能够完成,就很难预测了,买方也就无法取得房屋的产权证。除此之外,国家税收、信贷等宏观调控政策的变化,也会使得买卖双方对于交易的得失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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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征收补偿款是否要纳税对被征收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征收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对征收居民因征收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征收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征收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2、房屋产权调换的地段选择产权调换房屋的地段有两种情形:一是改建地段,一是就近地段。产权调换房屋的地段,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实施城市规划和城市旧区改建的原则确定。由于城市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能否实现就近地段调换受城市规划的制约。如被征收的房屋虽然是住宅,但按照规划该建设用地及附近不得再建住宅的,则原房屋使用人就不能强行要求有原有地段进行调换。 3、产权调换房屋市场价值的确定除政府对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格有特别规定外,应当以评估方式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值。 4、产权调换房屋的质量问题如果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没有通过质量验收,则不能安排居民居住。征收部门应承担的义务等同于房屋出售人的义务。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检验属不合格,或者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以支持。给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找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5、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的义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房。提供周转房的,待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后,被征收人再迁入产权调换房屋内居住,并将周转用房腾退给征收部门。
拆迁安置房有一个上市交易的期限,购买时如果还未到期限,则不能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之前,房屋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更,原房主可以将房屋卖与其他人,造成一屋二卖的纠纷,还可能因为原房主在外面欠款,导致该房屋被法院依法查封、拍卖等,发生以上情况时,购房者无法主张房屋所有权,只能追究原房主的违约责任。总的说来,购买还不能办理过户的拆迁安置房,房屋所有权无法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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