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根据本条规定,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如果现在单位没有按时支付工资,违法了本法以及劳动法的规定。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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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与单位协商或请求有关组织调解,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同时,可以不经上述程序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日常生活中,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国家相关规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报酬,都是对劳动者自身权益的损害。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可以协商或者请求有关组织调解。劳动者也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支付,请求维护自身权益。如果上述措施都未能取得很好效果,则可以准备劳动合同、工资账单等证据材料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当然也可以不经协商、调解、投诉的程序,直接申请仲裁。仲裁既可以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也可以只要求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法院起诉。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先申请仲裁,后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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