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分类:(二)股份有限公司 我国的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发起设立的和募集设立的两种。其中,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应设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及对外提供担保、选举董事、监事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日常办事机构,上市公司还应设董事会秘书处。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股东以自己认购的股份为限享受股息、红利,也以此为限承担公司对外债务及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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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有如下特征: (一)股东权是一种资格权利; (二)股东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 (三)股东权是公司归还给股东的权利。 股东权有如下分类: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表决、查阅公司相关文件、分红、优先认购等。
分公司是由隶属公司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没有自己独立的财产,与隶属公司的经济是统一核算的,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负债是由隶属公司来负责清偿的;分公司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没有自己的章程,没有董事会等形式的公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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