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1)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后,应即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假释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假释的,应当裁定撤销中级人民法院的假释裁定。(2)高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假释裁定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应当报送报请核准假释案件的报告、罪犯具有特殊情况的报告、假释裁定各15份以及全案卷宗。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因犯罪分子具有特殊情况,不受执行刑期限制的假释案件,予以核准的,作出核准裁定书;不予核准的,应当作出撤销原裁定、不准假释的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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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程序是: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明显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定不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内送达控告人。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自诉案件的范围有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同明还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而且还有被告可以有证据证明他人侵犯了自己的身体而依法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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