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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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般是应当书写子女抚养协议书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对子女抚养权协商达成一致,应当签订抚养协议书;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孩子抚养权变更协议可以这样写: 1、母亲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和联系方式; 2、父亲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和联系方式; 3、双方约定将孩子的抚养权变更为父亲或者母亲,由父亲或者母亲取得孩子的抚养权; 4、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负担孩子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抚养费的金额应当在协议中写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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