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双方育有子女,那么就必须对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在离婚协议中写明。否则,婚姻登记机关可以认定双方就子女抚养权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可以不予受理。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同时,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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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更利于解决民事纠纷,所以法院喜欢调解不喜欢宣判。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是需要时间的,不能快速解决,但是,用调解的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就可以很快的解决纠纷,并且当事人会很乐意的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如果用宣判的方式解决纠纷的,当事人在败诉后,会不乐意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还需要强制执行,会额外增加法院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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